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118號
TCDM,92,交附民,118,200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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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武明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廿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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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