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武明律師 被 告 丙○○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廿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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