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二一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義益貨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三七巷一0五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木生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000
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具備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劃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申請核發通行證,並應隨車攜帶..;車頭及車尾應懸掛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誌 ..;..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 所裝載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不 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 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第八十四條第一、二、三、八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訂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大型車未逾期者,各處罰鍰新臺幣九仟元整, 並各記汽車違規紀錄2次。
二、本件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當初駕駛人林文瑞並不知染料液體屬危險物品 ,故未做好安全規定,請求將同一違規事實以一違規條款處理,以免一案數罰, 原處分於法不合,請求撤銷等語。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所有車牌HV-365號營大貨車,於九十二年一月廿 八日十四時廿五分於國三公路南向一0八公里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請領通行證 、標示等,經警舉發之事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 份附卷可稽,而受處分人述違規事實明確,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九十 二年三月十三日國六交訴字第0920000934號函一份附卷可佐,而本案 並無一案數罰之問題,有交通部九十一年一月廿三日交路字第0九一00一五九 九五號函一份附卷可佐。從而異議人所辯尚非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 定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廿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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