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發舜
被 告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宗福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一0五號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兩造借款背面「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 (原告)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立 約人合意以貴行(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 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件清償債務事件非屬專屬管轄事件,原告總 行之所在地設在台北市○○○路○段三十六號,則就此清償債務事件自應由兩造 所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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