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黃執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桃 園縣桃園市,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其中第十一條乃 約定「本契約以乙方(即原告)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訴訟時,以乙方 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原告之所在地為台北市○○○路一七 0號十樓,基此,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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