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908號
TYDV,92,訴,908,200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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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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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