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 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申富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萬陸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零
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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