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841號
TYDV,92,訴,841,200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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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
  三人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
  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參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
  零捌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
  零參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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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