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820號
TYDV,92,訴,820,200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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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肆萬肆仟叁佰伍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肆萬捌仟
壹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叁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為陸萬零玖佰玖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玖佰肆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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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