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796號
TYDV,92,訴,796,200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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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炬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檜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七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五十元
  (註:溢繳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七千三百四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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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炬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