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炬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檜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七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五十元
(註:溢繳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七千三百四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