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耀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徐文宗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俊雄即仁義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參
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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