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得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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