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正杰
送達代收人 張正杰
被 告 巨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
法定代理人 江謝錦定 住桃
被 告 甲○○ 住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柒拾玖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 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並於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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