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59號
TYDV,92,訴,559,200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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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富洋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陽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洋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與原告 簽訂借據,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五月十五 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百分之八點四六 計付,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惟訴外人富洋公司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償付,依授信 約定書之約定,本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本金二百九十二萬八千五百 六十七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即負有連帶之責 ,爰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撥款傳票各一紙為證。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資參照,查依兩造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現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訴外人富洋公司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還,爰依兩造 間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雖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台 北縣新店市○○里○○鄰○○路九六號八樓,惟揆諸原告之請求乃就一定法律關 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是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緣訴外人富洋公司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向原告貸款五百萬元,由被告擔任連帶保 證人,依據借據約定借款期限為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 訴外人富洋公司應按月繳納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按月繳納本息之權利,應將 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六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又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自願拋棄先訴抗辯權。詎料訴外人富洋公司自九十一 年九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計欠本金二百九十二萬八千五百六十七元尚 未償還,依據借款約定條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訴外人富洋公司與被告應連帶償 還,惟經原告催討後均未獲清償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撥款傳 票各一紙為證,核屬相符。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 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 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亦有明文規定。 查本件應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合法送達被告之戶籍 地址,此有送達回證及戶籍謄本附卷足憑。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規定,視同被告已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第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授信明細查詢單顯示,訴外人富洋公司九十一年 九月十五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據借款約定條款,訴外人富洋公司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擔連帶給付之責。從而, 原告依民法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B書 記 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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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陽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洋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