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折合銀元貳拾叁
萬捌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叁角,折合新臺幣柒
仟捌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雅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