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棋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律師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T40
~F0
┌──────────────────────────────────────┐
│附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一、第一審裁判費 │23391 │ │ │
├───────────┼──────────┼───┼───────────┤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340 │ │ │
├───────────┼──────────┼───┼───────────┤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102 │ │ │
├───────────┼──────────┼───┼───────────┤
│合 計│23833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