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6年度,30號
TPDV,106,司促更(一),30,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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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 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睿騏
      柯宇真
      柯 銘
      柯玉英
      柯玉鳳
      柯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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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