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柯 美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柯睿騏 柯宇真 柯 銘 柯玉英 柯玉鳳 柯國隆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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