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0四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南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黃阿有之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証明文件以証明聲請人得取得
該票据權利,据以主張該權利及郵票三十四元一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