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080號
TPDV,106,司促,1608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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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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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