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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