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771號
TYDV,92,催,771,200305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龍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楊由漢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翁福來      │新竹國際商銀中山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壹仟陸佰捌拾元 │AA三三九二五六│  │
│ │         │行        │           │        │0       │  │
├─┼─────────┼─────────┼───────────┼────────┼────────┼──┤
│2│莊慶輝      │新竹國際商銀永安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陸仟元   │AA三五九六0七│  │
│ │         │行        │           │        │七       │  │
├─┼─────────┼─────────┼───────────┼────────┼────────┼──┤
│3│凱孚防盜科技有限公│新竹國際商銀東門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叁仟貳佰叁拾│AA三二0三三0│  │
│ │司王傳明     │行        │           │元       │0       │  │
└─┴─────────┴─────────┴───────────┴────────┴────────┴──┘

1/1頁


參考資料
龍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