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孫逸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瑞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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