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中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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