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翰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
(一)債務人洪翰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月07日止累計1,214,456元正
未給付,其中1,199,755元為消費款;14,111元為循環利息(
2017/7/9~2017/09/07);5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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