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055號
TPDV,106,司促,16055,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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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庭羽(原名董惠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董庭羽(原名董惠娟)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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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