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庭羽(原名董惠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董庭羽(原名董惠娟)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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