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
原 告 仰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大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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