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050號
TPDV,106,司促,1605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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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洪世宗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1年
    11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26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5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880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7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33,59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
    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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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