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3號
SCDV,92,重訴,43,2003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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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送達代收人 林玉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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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