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51號
TPDV,106,司促,1595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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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仁傑(原名邱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仁傑(原│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77505│名邱仁傑)│年 08月 19日│      │七四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
   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
   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
   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
   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82,295元整,其
   中已到期本金177,50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77,505元與分
   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6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090元(106.
   5.4~10 6.8.2)、違約金雜費計700元(106.6.5~106.8.2)
   、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電腦
帳單、戶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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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信用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