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2年度,154號
SCDV,92,竹簡,154,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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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緣於民國二十六年間即由原告之祖先居住在坐落新竹市○○路○段一三八 巷一號之房屋,上開房屋坐落之土地係國有土地,原告亦係居住於上開房 屋。惟於八十八年間,因經濟不景氣,其為養家活口便至外地工作,放假 日時始返回上開房屋居住。然被告卻以消除地上廢棄物之名,於九十年三 月間將上開房屋拆除。況被告所張貼清除地上廢棄物之公告並非貼在原告 所居住之上開房屋牆上,而是貼他人房屋牆壁上,公告上亦未載明所欲清 除廢棄物之門牌號碼,僅註明土地之地號,故原告雖有看見被告所張貼之 公告,然原告誤以為被告係要清除東大路空地上之垃圾,且公告上並未表 明要拆除房屋之事。
(二)原告上開居住之房屋已遭被告拆除,房屋內之財物亦同時遭被告一併清除 ,當時上開房屋內尚有聖誕燈泡及祖先留下來的東西,另外神桌亦被移走 。聖誕燈泡是以前幫他人做手工留下來的,狀況好時,一個月的代工費用 約有二、三萬元。另上開房屋前面木造部分固已倒塌,但後面磚造部分, 並未倒塌。
三、證據:提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裝置證明、剪報各一件及土地登記謄本二份、照 片二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所稱遭拆除之房屋係坐落於新竹市○○段七九三地號土地上之建物, 而上開建物建於二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為木造平房建築,光復後即由被告 之前身水利局第二工程處接收管理,為員工眷屬宿舍目的使用,約於三十 五年間由當時測工即原告父親鄭金火住進,嗣訴外人鄭金火於六十八年退 休,並於七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死亡。而原告並非被告員工眷屬宿使用人, 合先敘明。
(二)惟因該木造房舍已多年風雨,於一、二十年前即已倒塌毀壞,不堪居住,



亦無人居住,致不道德民眾常傾倒、置放垃圾廢棄物,滋生蚊蟲,有礙觀 瞻,除有防火安全(易燃物)之顧慮外,並有小型火警發生之情事,經當 地居民多次陳情,新竹市環保局於九十年三月間予以清除廢棄物,本局亦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告,請民眾配合辦理 清除。而原告並非上開房屋所有權人,亦非使用人,被告依法行事,並無 不法可言,亦無侵害原告任何權利,故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 (三)況被告於清除前有至現場查看,當時上開房屋已不堪居住,且亦無人居住 在上開房屋。
三、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建築物財產卡、宿舍配置現況圖、剪報、公告文、退休人 員續住宿舍事項解釋文各一份及照片十幀為證。丙、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丙○○、戊○○、乙○○、涂淑媛。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於二十六年間原告之祖先即居住在新竹市○○路○段一三八巷一號 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上開房屋坐落之土地係國有土地,原告亦居住於系 爭房屋內,於八十八年間,原告至外地工作,然於假日時仍返回系爭房屋居住。 而被告竟於九十年三月間以清除地上廢棄物之名,將原告所居住之系爭房屋拆除 ,同時房屋內之財物亦同時遭被告一併清除,當時系爭房屋內尚有原告所有之聖 誕燈泡及祖先留下來的物品,該聖誕燈泡是之前幫他人做手工留下來的,狀況好 時,一個月的代工費用約有二、三萬元。被告雖於拆除系爭房屋前曾張貼公告, 惟公告上並未註明要拆除系爭房屋,且該公告亦非張貼在系爭房屋牆上,又系爭 房屋前面木造部分雖已倒塌,但後面磚造部分並未倒塌,原告仍得居住。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建於二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為木造平房建築,台灣光復後即由 被告之前身水利局第二工程處接收管理,為員工眷屬宿舍目的使用,約於三十五 年間由當時測工即原告父親鄭金火住進,嗣訴外人鄭金火於六十八年退休,並於 七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死亡。原告並非被告員工眷屬宿使用人。因系爭房屋一、二 十年前即已倒塌毀壞,不堪居住,亦無人居住,致不道德民眾常傾倒、置放垃圾 廢棄物,滋生蚊,有礙觀瞻,且曾發生小型火警之情事,經當地居民多次陳情, 新竹市環保局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予以清除廢棄物,被告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告,請民眾配合辦理清除。而原告並非上開房屋所 有權人,亦非使用人,被告依法行事,並無不法可言,亦無侵害原告任何權利, 故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於九十年三月間遭被告拆除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照片三幀為證 ,並經證人即新竹市環保局人員涂淑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被告復未加以爭 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另主張侵權行為者,被害人應就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其權利,且其因此遭受損害,而損害之發生與不法侵害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為損害賠償之債之一,而損害賠償之



債係以填補損害為目的,倘無損害,則縱為不法行為,亦無賠償問題可言。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拆除系爭房屋,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 開情詞置辯,是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侵權行為上開責任要件之事實,舉證 證明之。經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九十年三月間當時你是 新竹市錦華里的里長?)是的。」、「(你擔任錦華里的里長多久?)從八十三 年到現在都是我。」、「(新竹市○○路○段一三八巷一號是屬於你那的里嗎? )是的,是錦華里一鄰。」、「(你認識原告嗎?他的房子有人居住嗎?)我認 識,他曾經到我家找過我一次,他平常都沒有住在新竹市○○路○段一三八巷一 號,他何時開始沒有住在那裡,我不很清楚,多少年沒有住在那裡我不確定,但 是應該有好幾年。」、「(平常那個房子有其他人住嗎?)沒有,而且那個房子 根本也不能住了,會漏雨而且破舊不堪。」、「(系爭房屋在九十年三月間的時 候它呈倒塌的狀況嗎?)他房子的前面常常被別人堆垃圾或是破家具,我之前請 環保局清過好幾次。」、「(他的房子平時有上鎖嗎?提示照片,從照片上看得 出他的房子嗎?)就是寫C四、C五、C六後面的磚造房屋,就是他的房子,他 的房子有無上鎖這部分我不清楚。」、「(環保局是在九十年三月三日去清除的 ?)是的,有一次環保局通知我去開會,河川局也有派人去,在那次的會議是討 論東大路上空地長年堆積垃圾又如何處理的問題,開會之後環保局有通知我們要 清除的日期。」、「(你們當天是要清除原告房子前面空地的垃圾,為何將原告 的房子也一起拆除?)當天怪手是河川局外包給外面的廠商請來的,環保局只有 派人鄧美娥及兩位陳小姐過來而已。」、「(系爭房子大約有幾坪?)差不多二 十幾坪,不超過三十坪。」、「(系爭房子在被拆的當時水、電還可以用嗎?) 我不清楚。」、「(拆除的時候系爭房屋內有什麼東西是有財產價值的?)屋裡 面只有木板、磚塊、聖誕燈泡,但是那個聖誕燈泡已經堆放十幾年了,看起來都 已經壞掉了,我一搬到錦華里他就已經在他家堆放聖誕燈泡了,而且我們鄰長有 打電話給他問他是否要處理家裡的東西,但是電話都無人接聽。」等語;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你認識原告嗎?)認識,我從小和原告都是一起 住在東大路一三八巷,他住一號,我住八號。」、「(他一直都住在系爭房屋嗎 ?)七十五年的時候我幾乎每天都在家,有時候我會看到他在整理聖誕燈泡,當 時系爭房屋他自己搭蓋的鐵皮屋已經倒塌,他圍的籬笆也已經損毀,有些鄰居就 會把垃圾堆在他家門前,另外他的聖誕燈泡在下大雨的時候也會因為大雨的關係 流到鄰居家。他沒有住在那裡已經很久了,他的房子前面是鐵皮,後面是磚瓦, 鐵皮的部分在七十五年左右就塌掉,磚瓦的部分也有塌掉。他在房子前面堆放好 幾袋的聖誕燈泡,裡面的塑膠都破掉了,聖誕炮的粒子都掉出來,而且過年的時 候有小朋友會在那邊放沖天炮,還曾經因而著火。」、「(他的家人有住在那裡 嗎?)沒有,那邊根本沒有辦法住人,裡面都是壞掉的聖誕燈泡,還有跳蚤。」 、「(他那房子還可以遮蔽風雨嗎?)從東大路可以直接看到他房子的裡面,所 以隨便什麼人都可以跑道他家去,他的家整個都爛掉了。」、「(從外面看進去 他家裡還有什麼物品嗎?)只有聖誕燈泡的電線,一些塑膠跟玻璃,有的小孩會 跑進去亂翻,所以裡面也是亂七八糟。」等語;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九十年三月三日清運垃圾當天你有在現場嗎?)有。」、「(拆除當時這



個系爭房屋內有無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就我的記憶當時只有看到聖誕燈泡, 沒有神桌、牌位。」、「(你平時住在錦華里?)不是,我是調派到那裡當里幹 事。」、「(知不知道系爭房屋,原告有無住在那裡?)從我八十八年三月調到 錦華里當幹事,一直到九十年三月這兩年中我都沒有看過他。」、「(有看過其 他人在他那個房子出入嗎?)沒有。」、「(拆除當時他的房子還可以住人嗎? )不能,就是非常的破爛,無法住人。」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訊問 筆錄)。而上開三位證人分別為當地之里長、里幹事及居民,其等與原告均無任 何糾葛及恩怨,又對系爭房屋當地狀況及系爭房屋使用情形,知之甚詳,是上開 證人之證述,應堪採信。而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平常都在工地睡覺,有 空才回系爭房屋,小孩在外唸書,住學校附近,其太太因身體不好,住在岳母家 中。系爭房屋有聖誕燈泡,另外祖先留下的有什麼東西不知道。委託其代工聖誕 燈泡的人目前都在大陸,也沒有他們的聯絡方法,都是他們自己來拿代工好的東 西等語,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系爭房屋於遭拆除時,顯已呈不堪居住使用之狀 況,而屋內亦僅留聖誕燈泡,該聖燈泡又已無價值可言,而原告除上開所稱聖誕 燈泡外,本身亦不知屋內尚有何具財產價值之物品,另觀諸被告所提出之系爭房 屋照片,該照片上可見系爭房屋前面確實已倒塌,且堆置大量之廢棄木材、玻璃 等物,亦有照片在卷可稽。是系爭房屋雖遭拆除,然原告究受有何損害,迄至本 件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並未見原告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是原告之前開主張 ,即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就系爭房屋遭被告拆除,而實際上受有損害之事實,舉證 以實其說,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尚乏所據,不應准許。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未經援用之舉證,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駁,附此敘明。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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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