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37號
TPDV,106,司促,1593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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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少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7號)
  (一)債務人劉少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22日止累計11
     3,434 元正未給付,其中30,291元為消費款;83,143
     元為循環利息(2003/7/ 1~2017/09/22);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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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