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