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96號
TPDV,106,司促,1589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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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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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