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豊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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