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91號
TPDV,106,司促,15891,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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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江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純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零陸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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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