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39號
SCDM,92,交附民,39,200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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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魏進雄
        蔡美蘭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九號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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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