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魏進雄
蔡美蘭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九號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