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濬閎(原名邱俊人)
邱緯謙(原名邱煒喬)
一、債務人邱濬閎原名邱俊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
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濬閎原名邱俊人、邱緯謙原名邱煒喬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
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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