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哲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900 元之依據(包 括契約上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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