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77號
TPDV,106,司促,15877,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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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哲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900 元之依據(包
  括契約上及法律上依據)為何?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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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