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新喜
訴訟代理人 倪龍強
被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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