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67號
PCDV,92,重訴,267,2003050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姿蓉
  被   告 準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明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準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