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
住台北市○○路十六號十二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一七八號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不足部分,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許月珍
~B法 官 朱嘉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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