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64號
TPDV,106,司促,15864,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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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張師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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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