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45號
TPDV,106,司促,15845,201709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高啟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亮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