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共 同
代 理 人 李亞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物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明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貳
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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