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捌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三○、○○○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四七六元│由聲請人預納六八○元,支出四七六元,│
│ │ │餘二○四元業經退還聲請人。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 四五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二○○元│由聲請人預納。 │
├────────┼────────────┼──────────────────┤
│本件程序費用 │ 一○二元│ │
├────────┼────────────┼──────────────────┤
│合 計│ 三○、八二三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