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29號
TPDV,106,司促,15829,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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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敏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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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