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91年度,2號
PCDV,91,再,2,200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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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被告集友企業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再審原告於九十一年五月間確有回國並依法親自委任訴訟代理人。
二、前項如無法釋明,應補提出再審原告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書狀(或駐外單位認
  證文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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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