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3年度,2號
PCDV,83,重訴,2,2003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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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三四巷八弄八號
        戊○○○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二0五巷六之一號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德讓律師
  被   告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0八巷四六弄三號
        庚○○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九號四樓
        壬○○      住台北市○○路○段四一六巷一0二號七樓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一五巷八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吳德讓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街六一巷十七弄廿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街六一巷十七弄廿號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三年度民執宿字第二一四九號、九七號、民執廉字第二九 一八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另件本院八十三年度民執宿字第二一四九號、民執廉字第二九一八號強 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業已終結,並由本院執行處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函請 新莊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有本院八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一四九號、九十 年度執字第二一四九號、八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九一八號、九十年度二九一八號執 行卷宗可稽。又本院八十三年度民執廉字第九七號民事執行事件,有關之確認票 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雖仍在訴訟中,然本院審酌本件已延滯九年餘,對當事人 權益影響甚鉅,且依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抗字第三七四號裁判要旨:「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當事人因停止 訴訟程序而受延滯之不利益,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 並可自為調查審認,認無停止之必要時,縱他訴訟尚未終結,亦得依同法第一百 八十六條之規定,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故為本 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本院自得調查審認,認無再停止訴訟程序之 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書 記 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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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