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498號
PTDV,106,司繼,498,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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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98號
聲 明 人 潘林秀梅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鳳飛(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路000 號)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 年3 月31
  日發現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鳳飛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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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