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13號
TPDV,106,司促,15713,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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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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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