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58號
PTDV,106,司家補,58,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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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58號
聲 明 人 鍾易璋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邱玉蘭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
  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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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