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識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建忠
廖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玖仟肆佰壹
拾陸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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