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79號
TPDV,106,司促,15679,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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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峰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應計付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林峰麒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
    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
    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21108元整
    自民國102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2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
    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1108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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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